小区大部分业主通过投票将临聚楼据为己有,表面上看来合情合理,但是,这样的“创造性”似乎有悖法律,也侵害了到了其他业主(包括将来的3期业主)的合法权益,说重点,其行为无异于抢劫。这样的投票有点像“公投”。临聚楼按规划为会所,属小区公共设施,是业主通过购房行为,以支付购房款的义务而应取得的权利之一,这也是维权要争回的权利之一,显然是区区100元的“维权费”不能换来的。如果维护的不是全部购房人的权利,硬要将该楼和其它共有财产区别对待,作为部分业主的共同财产,就违背了最初维权的宗旨。所以维权是权利取得的手段,不是权属的来源,“维权费”是争取产权的花费,不是购买权利的成本,法律关系不能混淆。共有产权权属的来源是对专有部分的占有,所以手中有自家住房的产权证就行了,没有参加维权,没有投票都不是被剥夺权利的理由,就算是投反对票也不该影响作为业主的法定义务和权力,除非本人书面要求弃权(但也不能免除义务)。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中并没有赋予多数人可以剥夺少数人法定权利的权利,这也是法律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的基本原则。规划变更受影响的是全体业主,而非其中的800户。如果说开发商“以获取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华新都市花园规划方案的变更”而让渡出临聚楼产权,那么其归属也该是全体业主。产权登记部门也不会将产权登记到什么“临聚楼共有人大会”这样的非法定机构的名下,要登也是登记到代表全体业主的业主委员会名下。
维权的主体是全体业主,从来不是部分业主。如果业委会或者维权热心人需要调动广大业主的积极性,为什么一定要试探法律的禁区。至于没有交“维权费”的,建议改作业主集资的公共活动经费,在业主(包括3期业主)申请实现权利(使用、收益等)时要求其支付。将交这笔费用作为获得共有产权的前置条件的确没有法律依据。只有依法确定归属才能真正实现大家所期望的在临聚楼问题上“避免日后发生永久性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