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商品房预售,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书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十日内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向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商品房预售,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书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十日内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向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未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预售人承担。
预售合同未登记备案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预购人的权利:
㈠已交付价款及预购商品房的;
㈡已交付价款未交付预购商品房的;
㈢未交付价款及预购商品房的,以签订合同的时间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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