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商品房预售,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书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十日内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向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215字节> 超级无敌乖宝宝 2005-8-7 16:41:56(32次点击)
第五十条 未按规定申办房地产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给予转让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0字节> 超级无敌乖宝宝 2005-8-7 16:43:09(42次点击)
第五十一条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交易活动、退还预售款,并处已收取的预售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337字节> 超级无敌乖宝宝 2005-8-7 16:43:40(62次点击)